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号)明确: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清产核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需注意两点:一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和检查,对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二是对通知下发前因上述清产核资净损失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税前扣除,以及因上述清产核资资产盘盈而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清产核资以后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逐年抵补。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明确:在完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方面,将逐步完善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9、《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明确: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规定:光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1、《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明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在税前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上述费用申报加计扣除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其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说明材料,否则不予扣除。 2012年1月1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同时废止。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但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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