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的税法规定有哪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6
摘要: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的税法规定有哪些? 基本案情 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有哪些条件和要求?作废重新开具发票的方法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的税法规定有哪些?

基本案情

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有哪些条件和要求?作废重新开具发票的方法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废发票,重新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

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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