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2014-6-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附件《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中的“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西城区主管税务机关”。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3%。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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