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本根据筹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债务资本就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企业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为“资本弱化”。 情况一:甲为居民企业,且甲乙均持续盈利 情况二:甲为居民企业且处于亏损状态,乙公司盈利 情况三:甲为非居民企业,不考虑税收协定 情况四:甲为自然人且境内有住所 独立交易原则要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务中主要关注的是借款利率是否公允。 固定比例法主要是对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作出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区分不同行业,对关联债资比作出规定。其中,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司法修改前,股东(发起人)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作为出资金额,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营运资金的需要。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不再限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这样,在先期权益性资本全部为非货币资产的情况下,企业势必通过增加债务性资本获取所需营运资金。此时,对于一般企业来讲,2∶1的比例就显得过于严格,必然增加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与放宽监管的改革方向不符。另一方面,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来说,该比例亦相对较低。因此,个人觉得,随着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保证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市场活力,使税收政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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