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柯桥、上虞地税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市区(指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现就市区个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临时经营使用发票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按实征收; (二)对个人取得的其他生产经营所得(不含个人房产转让及租赁所得),按照2%的附征率核定征收。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市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