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减半征税期,坏账损失列支为何这么多

来源:合肥财税网 作者:合肥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1
摘要:  企业基本情况   广西柳州市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9月由内资企业经增资扩股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79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享受西部大开发 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企业所得税 免二减三 ...
  评估人员引用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逾期3年的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明确指出该公司32笔坏账损失的账龄均已超过3年,应当在符合认定坏账损失的年度内处理,对发生的坏账全部推迟至减半征税期的2005年确认为坏账损失,违反了上述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
  对于管理费用——其他。该公司解释:进行税收调整的项目属预提费用,税前列支与账载金额的差异,是会计与税收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
  评估人员指出,财务制度对预提费用的定义是“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这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作出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相吻合的。因此,预提费用不存在会计与税收处理上的时间性差异。
  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该公司解释: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中有8544万元是某项目的处置损失。该公司在2003年终止此项目时获得了2700万美元的项目补偿款,并作为2003年度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由于处理的时间过于匆忙,获得补偿款时未能计算出实际损失金额,该公司仅提取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及预提费用(未在当年税前列支)。2005年,该公司确认了8544万元的项目处置损失并在税前列支(因申报表现有格式限制,放在“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一栏,实际仍为在建工程),2006年仍在清理项目损失,预计损失总金额与补偿金额相当。
  评估人员指出,该公司在2003年度将项目补偿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在2005年确认8544万元项目损失的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因此,该公司应当将2700万美元补偿款冲减“在建工程———某项目”科目,待项目清理完后确认的净损失,才能计入营业外支出。
  约谈结束时,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对待所涉及的问题,尽快核实并及时对账务进行调整。
  评估成效
  约谈后,该公司组织人员认真核实政策,咨询税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请示其投资方后,最终认同了评估人员的观点,承认由于未能准确掌握财会政策以及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坏账损失、资产损失、预提费用等项目未能完全依照规定处理,造成部分费用、损失由所得税免税年度后移至减半征税年度。同时,主动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并对2005年所得税作了申报调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亿元、应纳所得税额1574万元,在使用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新增所得税、以应退税款冲抵应补缴税款后,尚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

  评估后该公司的利润率由3.31%提高到5.4%,减少了144万元的应退税款。并减少了其以后年度可税前列支的费用、损失1.45亿元,减少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3574万元,预计至少增加以后年度的实缴所得税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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