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3]36号 1993-06-16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财政部 1993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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