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人才[201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申请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纳入各级财政科研资金支持范围,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安排中予以重点支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办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闽委人才[2015]4号             2015-07-01

为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敢为天下先的气魄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现就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制定实行如下措施:

  一、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机制

  实行更加简便高效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建立资格条件制、推荐制、积分制等人才评价机制。分类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急需引进的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法律、跨境电商、互联网经济、旅游策划运营、文化创意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标准。

  简化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从福建省外引进到自贸试验区的高层次人才(平潭引进范围扩大到全岛),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向各片区指定人才服务窗口申报。申报1个月内,由所在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及相关部门,根据评价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确认为引进杰出人才(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等三类(本文稿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指经上述办法确认的三类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落实高层次人才税收激励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实行的税收政策,确保高层次人才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稿所称“高层次人才”的范围详见说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的要求,加快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区内实行促进高层次人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吸引人才加盟、吸收股权投资、发展离岸业务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办法。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原则上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好闽台之间个人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政策。

  三、确保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供给

  福州、厦门、平潭及各片区所在县(市、区)要按照省国土厅、住建厅、商务厅《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用地,从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报批、土地供应、地价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福州要根据需要提供100平方米以内3年免租金、100平方米以上3年减租金的工作场所,平潭要根据需要提供200平方米以内3年免租金、200平方米以上3年减租金的工作场所。

  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建设运营公共平台(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学研商合作平台及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科研设计的综合平台等),运行1年内有5名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驻的,其在区内后续项目所需用地,按国家规定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支持高层次人才以行业联盟等形式发展产业。对拥有10名及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联盟,其联盟成员在区内投资经营性项目所需用地,依照规定需公开出让的,采取设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定向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依照规定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四、破解高层次人才项目融资难问题

  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种子”资金作用,引导各类资本投向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要优先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加大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的优秀项目(指高层次人才参与投资或作为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经设区市评审确定为优秀的项目)贷款贴息、债券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扶持力度。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的担保支持力度,省再担保公司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的,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按当年利息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提供贷款贴息,单家企业贴息不超过3年(厦门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下同)。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及与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作采取信托融资、股加债融资、保险资金融资等方式融资的,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按不低于融资额度4%、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贴息,期限为3年。对为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按融资担保总额2%的标准给予担保补贴,期限为3年。对金融机构为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提供非担保融资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1000万元。区内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名义贷款并实际用于项目经营的,同等享受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拓宽人才项目融资渠道。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有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政策。“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扶持政策应优先向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倾斜。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应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新药证书等质押融资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给予高层次人才运营公共平台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绩优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积极引入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直投资金投向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运营的项目。加强人才重大活动的统筹整合,推进人才与资本、用人主体、人才载体的对接,并做好与“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衔接。推进福建省侨商联合会、福建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向高层次人才项目投资。吸引一批国际创投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五、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经费支持力度

  科技(研)经费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申请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纳入各级财政科研资金支持范围,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安排中予以重点支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办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公共平台建设经费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建设公共平台,可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配套建设经费支持50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评估审核,对优秀项目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由省委组织部协调从相关项目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福州、平潭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建设运营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所)、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改建、扩建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团队建设经费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团队核心成员未享受到高层次人才政策支持,且年薪达到用人单位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及以上(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年4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生活补贴。每个团队前2年内最多支持5名成员,第3年最多增加到15名。同一企业(机构、项目)支持不超过3年,其团队成员个人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六、多渠道多形式为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平潭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已办理购房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离开自贸试验区时,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探索来闽台湾人才及其家属购房贷款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

  试行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积分贴息办法。引进高层次人才依靠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福建省内购买第一套普通住宅的,根据初始分值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购房贴息,之后根据其服务期限及创业创新情况计算积分,并相应提高贴息标准。

  福州、厦门、平潭等市(区)及各片区,要根据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综合采取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各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提供住房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用房,由福州、厦门、平潭及各片区所在县(市、区)按照人才公寓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或者通过建设限价商品住宅予以保障,限价商品住宅用地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屋售价”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对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性平台创业的“985”工程学校、“211”工程学校、国家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毕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福州、平潭要提供1年以上免租金的过渡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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