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473号 1999-07-0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