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2006年5月份开具一张普通发票,7月初客户反映由于所购货物不太符合标准,要求退货,该单位可不可以直接开具同等金额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一张同等金额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处理办法视以下情况而定:(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联,开具蓝字退货入库单,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无碳复写纸发票用“―”表示)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存根联后面以备核查;(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书面资料——《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填制蓝字退货入库单后,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以及退货的原困,该证明单附在红字记账联后入账。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和退回商品入库单、红字发票记帐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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