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一、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2.视同出口货物的范围 注意适用的条件及内容。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解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融资租赁货物。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5.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 【解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征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免征。 (2)一般计税方法: ①生产企业免抵退; ②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 ③外贸企业外购研发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方法。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多关注营改增的新内容) 2.免退税办法: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元进项税”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除另有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免抵退税方式: 按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确定。 免退税方式: 按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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