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财外字[2000]1号 2000-03-01 税屋提示——依据财关税[2019]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与财关税[2019]15号相冲突的内容,以财关税[2019]15号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请示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设立免税商店的审批,待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程序后,按程序办理。 税 屋附件: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00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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