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残值应不低于10%,那请问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究竟是适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还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答:国税发[2003]70号文是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低于1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