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5-29
摘要: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附件2),现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5-29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附件2),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修改)二(二)“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预缴税款征收入库。”修改为“强化日常纳税申报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修改为“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条第四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修改为“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税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按规定补征或退还税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并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增加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应当将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修改为“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05-29

  一、制定目的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起草了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财产和行为税处对有关修订事项充分征求了各市税务机关及部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形成了此次修订稿。同时,文件内容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印发)规定的审查标准,可以出台实施。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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