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政策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醒】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两个条件要同时满足: (一)与销售行为有关 (二)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2.总局案例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备注:与数量有关,与销售行为无关,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备注:与销售行为有关,与数量无关,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开具不征税发票 615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政策规定 对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因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条件 第一,这三个条件必须是同时达到,缺一不可! 第二,要有政府文件证明这笔钱是有政府指定专项用途的。 第三,要有政府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者具体书面要求。 第四,对于相关收入和费用支出要能清清楚楚地单独核算,千万不要和其它收入和费用混在一起说不清楚哦! 3.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白话:收入都不用纳税了,用这些收入形成的费用当然不能税前扣除啦!企业所得税法说得很清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才能够扣除。同理,用这些收入形成的资产,在折旧和摊销时,由于会计处理时也进入了相关成本和费用,所以也需要纳税调增! 4.什么时候要做收入(没花完)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项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所谓60个月,是从该笔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时间起算。 第二,注意不是计入第5年的收入,而是计入第6年的收入。 第三,既然这笔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了,相关支出自然也就允许税前扣除了。 5.征税收入——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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