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8-30 为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14号)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见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1年8月30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1年8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1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废止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85]5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8]102号)。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政发[2021]14号)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全文废止以下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县经营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07]140号)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通知》(藏国税函[2009]10号)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税 屋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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