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84]财税字第73号 1984-03-0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84]粤税征字第1号《关于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免征建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我部[84]财税字第4号文件规定.基建计划安排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实或正建筑税,只限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的利用建设银行和人民银行存款的基建贷款(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划确定,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银行总行、工商银行总行与税务总局联合下达项目名单)。凡不属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均应照章征收建筑税。你省计委及省有关银行自行安排的货款项目,不能免征建筑税。 财政部 1984年3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