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2004]48号 2004-03-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各用汇单位,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开支,经研究,决定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方式实施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拨款次数,保证单位用汇。将原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一年五次以上的拨款(预拨和分季度拨款)程序改为二次拨款。操作规程是: (一)第一次拨款 1.每年12月25日前,各限额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年度限额用汇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用汇需要,申请预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限额预算。 2.为保证各单位的正常用汇,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上一年度用汇情况和限额预算预拨申请报告,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预拨各用汇单位部分限额。 (二)第二次拨款 1.年度限额预算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及时将限额预算下达各用汇单位。 2.各用汇单位收到财政部下达限额预算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拨款申请表。 3.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的拨款申请,将年度用汇限额(扣除预拨部分)一次拨付各用汇单位的购汇限额账户。 4.中国银行在限额预算总额内向各用汇单位售汇,并监督执行。 二、将目前的每个季度报送限额预算执行报表和年终报送决算改为只报送年终决算。 三、拨款方式改革后,各单位要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申请拨款,并按照“确保重点、均衡使用”的原则,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用汇需要,及时与中国银行核对购汇限额账户余额。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改革前后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财政部 2004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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