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失效]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税 屋附:《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 1989年3月8日 《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规定》中有关条文所说的“主办机关”和“主管部门”的含义是什么? 答:“主办机关”是指按照《决定》的精神,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机关本身。 “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工业企业法》和有关规定,以及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对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列入国家机关序列并对公司、企业具有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 二、主办机关在清理整顿公司财务中应做哪些具体工作? 答:在这次清理整顿公司财务工作方面,主办机关应做的工作主要有: 1.根据《规定》第二条,对公司财产的盘点、核查登记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等,由主办机关负责。这几项工作,按现行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 2.根据《规定》第二条,主办机关在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理整顿时发现和遇到的问题、情况,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报公司主管部门的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 3.根据《规定》第三条,主办机关应按《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财务与本机关行政财务彻底脱钩的手续。 三、如何理解公司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 答:所谓公司财务与主办机关的财务脱钩,是指公司财务要与主办机关本身的行政财务解除隶属关系,成为各自独立的财务机构。彻底脱钩的基本要求是: 1.公司要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2.公司与主办机关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遵循等价交换、平等有偿的原则办理。 3.主办机关不能利用自己的某些管理职能或其他条件,向公司抽调资金、产品和财产物资。 四、如何理解《规定》第四条中所说的主办机关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和“留用利润”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答:《规定》第四条中所说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是指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考虑到银行贷款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应与前列四项资金区别对待,可视为公司或其主办机关的债务。公司的留用利润,是投入资金的增值部分,也应与投入资金一样作为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将上述几项资金纳入国家财政的管理渠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如何理解《规定》第七条中所说的“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机构)”?是否需要“认定”手续? 答:通过这次清理整顿,有一批公司要撤销或者合并,但仍有一部分要保留。对保留下来的这些公司,原则上都要划归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但也确有少量公司无法按行业归口,在行政上仍要由其主办机关管理或者挂靠在某一部门。问题是现在有些主办机关(如计划、劳动、工商等部门)未设生产经营财务机构,因此,需要经过协商,由财政部门认定有关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机构)”对这些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另外,有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所属机构和单位办的公司,规模较小,但数量不少,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力量都直接管理起来,也需要认定一个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或者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公司财务,办理有关事项。 六、《规定》第七条中所说财政部门对公司重新登记注册要“出具证明”是指出具什么证明? 答: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须由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证明: 1.公司财务与主办机关的行政财务脱钩并与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挂钩的证明; 2.公司实有资金证明。 七、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在办理财务脱钩、挂钩证明和实有资金证明(以下简称两个证明)时,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除了由财政部《通知》中规定的几种类型的公司办理上述两个证明的主要程序之外,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办理两个证明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1.少数计划单列的公司和归口管理不了的公司,可按照财政部《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两个证明; 2.对横向经济联合中登记为法人的公司,按清理整顿后财政部门确认的财务隶属关系办理两个证明; 3.公司所属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凡已登记为法人的,均按清理整顿后财政部门确认的财务隶属关系办理两个证明;未登记为法人的,按总公司的财务隶属关系,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和办理两个证明; 4.经各级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保留的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机构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机构、单位提出意见,报请财政部门办理两个证明; 5.对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公司,也应同直属的一级公司一样,执行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纳入预算管理,这类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两个证明,可由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财务机构汇总,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八、有的公司或实行收支包干的部门,以前经政府或财税部门批准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是否也要取消?应如何处理? 答:去年十二月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发了三个关于加强税收法纪的文件,一再强调要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严格依照税法办事。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权限以内减免税不当的,也应停止执行。根据这一精神,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所制定的减免税规定或者特批的减免税待遇,都要重新审查。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应该停止执行,按有关规定重新审定。 九、《规定》第十一条所说的公司“都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应如何理解? 答:前一个时期,有些公司特别是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在工资福利、劳保待遇、奖金发放等方面,哪种财务制度对本公司有利就执行哪一种,使财务管理出现很多混乱现象。为了有利于强化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现在《规定》中第十一条所说的公司“都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就是指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国营公司,均要执行国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列入预算管理。不能自行任意选择某种财务制度,更不能自行其事,自定标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否则,一经查出,要按违法违纪处理。 十、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归全民所有的部分”指哪些资金和财产?上缴财政后如何处理? 答:这里所说的“归全民所有的部分”是指:①主办机关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产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在公司撤销清理后应分得的资金;②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司的留用利润。 主办机关向公司投入的某些资金如专项拨款等,公司撤销后上缴财政如何处理以及可否恢复为专项拨款项目,可由主办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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