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份,张某从国内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同时又从美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10000元。几天后,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自己计算如下: 境外所得应纳税款:(10000-4000)×20%-375=825(元)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计算确认无误,但问及张某能否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说明其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及其工资标准时,张某不能提供,因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合并两项所得纳税,共纳税2665元。几天后,张某带着美国的证明文件(经特快专递邮寄)和国内大学的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说明有关问题,工作人员经审查后给予了1175元的退税。 以上的这个例子中涉及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可清楚判定其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在上例中,由于张某同时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款。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允许减除的费用为800元;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允许减除的费用为4000元。本例中,张某的纳税申报,其计算完全正确。但是,由于其在申报纳税时不能提供证明其在中国境内、境外任职及工资标准的有效文件,因而按照规定,应该合并征收,这时允许的抵扣额为800元,按照税务机关的计算法,则在其原来计算的基础上要多缴1000多元的税款。 税法中有很多地方需要纳税人提供证明文件或有效凭证,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平时应注意学习税法知识,使自己具备税收的基本知识,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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