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8号 2003-02-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内要组织好《办法》和《规程》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外要强化《办法》的宣传、辅导,结合《通知》内容,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并下发纳税人,保质保量地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三、各局要采取措施,提高年度所得税申报率。凡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与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不一致的,在工作总结中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四、《办法》和《规程》中细化了对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管理,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要求,在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按时限做好全国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开具和查验工作,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要作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的重点内容上报。 五、对各局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依据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并全市通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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