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淄财税[2022]2号 2022-01-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财金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9号)和《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1〕6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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