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5]2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12
摘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收回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而无销售额,按规定应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扣的消费税)×(1+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国税发[1995]224号        1995-11-12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针对有关问题,补充解答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挂面、切面及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的速冻生食品的征税问题:企业生产销售的挂面、切面及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的速冻生食品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收回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而无销售额,按规定应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代扣的消费税)×(1+10%)

  三、“焦炭”适用税率问题,销售的“焦炭”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销售给有出口经营权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是否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销售给有出口经营权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五、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否征税问题: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属代收代垫性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六、电业部门收取的价外费用征税问题:对电业部门在目录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一户一表管理费”、“配电工程贴费”、“电度表赔偿费”、“电度表修校费”、“电度表验表费”暂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七、电业部门代收的电费附加征税问题:对电业部门代收的电费附加费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八、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发生的运费支出是否允许依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问题: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发生的运费支出不允许依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

  九、企业购进水、电、煤气、热力等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如何确定问题:对企业购进水、电、煤气、热力以及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科目核算的外购货物,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十、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代收计划内重油调拨手续费是否征税问题: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的生产企业代收的计划内重油调拨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价外费用,应全额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十一、汽车维修企业收取的汽车检测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维修服务代客户汽车检测收取的汽车检测费收入,应并入汽车维修服务收入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关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专利技术如何征税问题:对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专利技术应对其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其计税价格为货物的购进价或货物的生产成本×(1+10%)。

  十三、纳税人发生非常损失后以保险公司取得的赔偿性牧人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发生非常损失后,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赔偿性收入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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