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一[1998]6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29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推销保险劳务,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8]61号      1998-11-29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废止。
  5.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二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6.依据闽地税政一[1999]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自1999年1月20日起,本法规中“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应更正为“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经请示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推销保险劳务,按“服务业——代理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为鼓励保险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再就业工程,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税屋提示——“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应更正为“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三、营销员从聘用的保险企业取得的佣金收入的,该企业即为营销员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缴税款。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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