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等三家金融机构2001年度冲减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355号 2001-12-0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来文,申请冲减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内部分)、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比例冲减当年地方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2001年度冲减计划见附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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