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国税发[2003]53号 2003-03-27 税屋提示——
1.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2.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需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作为申报免抵退税的附表。 二、[条款废止]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时,因退税单证不齐的,也应提交供货企业提供的视同自产产品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条款废止]县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申报的视同自产产品出口货物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提供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核对过程中出现的疑点,按照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和外贸企业电子化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审。 四、县级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的,应于每月月底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情况备案表》(表式见附件四),报市局备案。 五、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进[2001]100号)操作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发生该类业务已经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补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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