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133号 2001-04-28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批复》中允许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指纯棉花经营单位(诸如棉麻公司),凡非棉花经营单位(包括棉花加工企业、用棉企业等)一律不允许按13%税率而应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直接计算,不需要还原不含税价格。即:允许抵如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此计算方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4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