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领用存统计报表和发票清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428号 1995-12-22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地要对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购进(印制)、销售、结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盘点,并结合企业的其他资料一并输入电脑,实现管理的现代化。 二、发票的进销存统计报表要按统一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填列,内容要详细、真实。不得随意拼造。 三、为掌握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购进(印制)、销售、结存情况,省局制定了《发票购进(印制)、销售、结存月报表》,各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要及时汇总所属县(市)、区的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5天内上报省局。 四、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全国对一次开具百万元位以上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算机开票,同时停止使用百万元位以上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要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对一般纳税人的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剩余的百万元位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检查,对未使用完的百万元位专用发票及时收缴和切角处理,检查面要达到100%。 五、各地要结合发票承印厂的重新核定做好新旧版普通发票的衔接工作。要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全国统一的防伪水印纸,并按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普通发票。为减少损失,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XX市(县)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可延期使用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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