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4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24
摘要: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88号        2003-10-2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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