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88号 2003-10-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知照。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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