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9]27号 2009-02-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相关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先行办妥证书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市局沪国税流[1995]35号、沪国税流[1996]35号、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沪税流[2001]639号、沪国税流[2002]43号、沪国税流[2003]123号、沪国税流[2003]130号、沪国税流[2004]22号、沪国税流[2007]60号、沪国税流[2008]18号文件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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