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241号 2005-5-31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省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一次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做为一项重要性工作进行,切实加强领导,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配合,确保认定质量。 二、房地产企业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从 7月份开始,7月30日前完成。具体认定工作按省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进行。 三、为及时掌握房地产企业税源变化和管理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编制《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统计表》,并于 8月20日前上报省局。上传路径: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河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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