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1]15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6
摘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厦地税发[2001]157号                                      2001-9-26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企业所得税内容失效。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失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中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摘转如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请依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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