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2004]192号 2004-10-14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第三条第一、三款失效。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款,第三条第一款失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意见》在完善已有政策措施的同时,针对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构筑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平台,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又一轮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意见》十分重视税收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牢固确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确保《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系统正确贯彻实施。 二、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一)[条款废止]对民营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1、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条款废止]民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民营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条款废止]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民营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税法规定比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条款废止]对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工业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条款废止]公司制民营企业可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定额使用的有关政策。 (七)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条款废止]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2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具体参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自2004年4月1日起,对民营企业一律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四)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办理税务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四、不断改进对民营经济的税收服务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能通过事后监督达到管理目的改为事后监督,以切实减少许可项目,简化办事程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十不准”的规定,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税收执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等多种途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乃至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违规执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实行“首受负责制”,全面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限时反馈纳税人。纳税人咨询事项由首受人员负责解答。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限时回复。对推诿扯皮、无故拖延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方式,方便民营企业依法纳税,主动接受他们的监督。 五、加强对贯彻实施《意见》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管理,引导和监督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贯彻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有关政策。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梗阻、推诿扯皮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代表,对地税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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