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555号 2002-12-0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确保2003年1月1日起新版发票的全面启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工作 各局应对已认购税控装置但未交款的纳税人逐户确认,对于在2002年12月15日前仍未交款的纳税人,视同放弃认购税控装置并应更改发票核定。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各局应督促服务商及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对于以各种理由拖延安装的纳税人,应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工作,使服务商能够尽快安装。 三、关于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工作 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京地税征[2002]21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税控装置服务商的管理,监督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凡因产品质量问题且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装置,各局有权要求服务商为纳税人更换新装置,服务商如果拒绝可报市局动用保证金为纳税人更换。 四、各局应随时掌握税控装置的认购、安装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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