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125号 1995-05-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3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已由市统一审核办理,并发放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5月1日起,主管分局可给持有《登记证》的企业发放《证明单》,并按规定建立领用、核销制度。对还未办理认定《登记证》的企业,除不能发给《证明单》外,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按《征管法》第37条予以处罚。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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