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0]139号 2000-07-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芜地税[200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及税目注释规定,除航空勘探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钻井勘探和爆破勘探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勘探业务收入均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征税范围。芜湖市勘探设计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勘探服务,不属于上述三种勘探业务范围,因此,对其取得的勘探服务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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