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1]7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03
摘要: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深化征管改革,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1]72号        2001-04-0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要求,以及征管工作的发展,省地税局修订了《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并经有关市地税局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省地税局制订下发的《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皖地税[2000]43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深化征管改革,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质量考核的对象为直接承担税收征、管、查工作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各级地方税务征收分局(所)、地方税务管理分局(所)、地方税务征管分局(所)、地方税务征管查分局(所)和地方税务稽查局(所)。

  第三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实事求是、全面及时、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省地税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列入各地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省地税局对各地的综合考评项目。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四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省地税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五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六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七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八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与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督促程度,以利采取有效手段,加大清欠、防欠力度。

  第九条 欠税增减率,指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十条 申报准确率,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查获的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申报的真实程度,以利为稽查工作提供有效选案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打击和遏制偷逃税收行为。

  第十一条 处罚率,指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数(金额)与应补缴税款户数(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征管质量考核采取由基层分局(所)自行分月、季考核和上一级主管地税机关随机抽查两种方式,采用内查外调、计算机调阅等方法。

  征收分局(所)、管理分局(所)、征管分局(所)和征管查分局(所)每月15日前、稽查局(所)季后15日前,对上月、季的征管质量自行进行考核,填列征管质量考核表(见附件4),上报县、市局。县、市局于季后25日前对所属分局(所)抽查,填制征管质量汇总统计表、分项统计表(见附件3)、征管质量考核表和报告,上报市地税局。

  市地税局于8月、次年2月后15日前组织对所属县(市)地税局抽查,填制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见附件3)和报告,上报省地税局。

  省地税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征管质量检查和通报。

  第十三条 分单位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征收分局(所)考核指标为:滞纳金加收率;管理分局(所)考核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入库率和欠税增减率;稽查局(所)考核指标为:处罚率;征管分局(所)考核指标为:滞纳金加收率、登记率、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入库率和欠税增减率;征管查分局(所)考核指标为:滞纳金加收率、登记率、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

  第十四条 征管质量组织抽查考核的程序为:

  (一)拟订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核范围确定被查分局(所);

  (三)听取被查单位开展该项工作汇报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实施检查,以核对计算机记录和局面记录为主,同时深入纳税户核对,填写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

  (五)统计检查结果,填列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向被查单位通报;

  (六)起草并完成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若干街道或若干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鉴于历年陈欠难以确定其属期,为便于操作,考核滞纳金加收率时以1999年期初欠税余额为基数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各地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按照上述要求逐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编报年度考核统计表(见附件3),并在2月15日之前报送省地税局征管处。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每年3月份,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抽查。

  第十九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见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分级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二十三条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附件1: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一、登记率

  1、计算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它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2、指标口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3、时间属性。分子: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分母: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核准工商登记日期+30天+受理税务登记至核准税务登记的规定天数。

  4、数据来源。《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表DJ001-DJ006及外部信息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二、申报率

  1、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

  2、指标口径。按期申报户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分税种考核)。

  应申报户数=期初开业户+本期复业户+本期开业户+本期迁入户+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本期批准注销户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非独立纳税户-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其他。

  期初指税款所属期的期初;本期指税款所属期。

  3、时间属性。分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时间≤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分母: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4、数据来源:分子: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分母:各类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迁入迁出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申报准确率

  1、计算公式。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被查对象与检查属期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分母是指被查对象稽查与申报相一致的纳税申报数额和检查查补税额的累计数。

  3、时间属性。税务稽查所属时期与纳税申报属期相一致。

  4、数据来源。各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入库率

  1、当期申报应纳税入库率

  (1)计算公式。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提退税金、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分母=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

  (3)时间属性。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帐、税种登记表、申报表、预缴税款通知书等。

  2、缓征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税款属性是缓征,含提退税金);分母=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到期未入库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缓征税款批准通知书中的缓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帐、缓征税款批准文书等。

  3、查补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的查补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税款属性是查补,含提退税金);分母:考核期内应入库的查补税款。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帐、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4、罚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对逾期缴纳的罚款不含在内,含提退税金);分母指在考核期内应入库的罚款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收罚款收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五、欠税增减率

  l、计算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2、指标口径。欠税增减率只按年度计算。期初欠税指考核期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3、时间属性。期初指考核期起始日;期末指考核期截止日。

  4、数据来源。欠税分户帐、欠税总帐等。

  六、滞纳金加收率

  1、计算公式。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逾期未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2、指标口径。分子: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每户次完全加收才计入;分母: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按规定应加收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

  3、时间属性。从主税税票注明的限缴日期满后算起截止到主税收缴之日或考核期的最后一天(如逾期申报应加上逾期申报天数)。

  4、数据来源。税票、滞纳金辅助帐、欠税明细帐等。

  七、处罚率

  1、计算公式。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罚户次(金额);分母:税务稽查未予以处罚与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罚款数额中不包括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处罚。

  3、时间属性。分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发日期;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发日期。

  4、数据来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附件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略)

  附件3: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略)

  附件4:征管质量考核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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