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价[2002]185号 2002-06-06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坚决贯彻落实现行国家和省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的优惠政策,加大查处乱收费的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减免下岗职工再就业负担。 广东省物价局 2002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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