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第133号 1997-06-1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强检查监督,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把落实代扣代缴制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凡有向个人支付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都要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对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地都要进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试点。原试点市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试点范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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