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1]32号 2001-2-20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川渝两地为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不属于《补充通知》第二条“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范围。其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的缴纳办法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2000]109号]执行。 二、对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及其下属控股的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阳联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龙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独立核算公司,根据《通知》第二条及《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均属于油气田企业,其为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属于《通知》中规定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目录内的,应征收增值税,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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