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5]1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7
摘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5]126号          2015-12-1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科技服务业是以技术和知识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产业。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服务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支撑能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业态新型化、服务方式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全省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5000亿元以上,增加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年均增幅比服务业高3个百分点以上,从业人员达到60万人,培育1000家以上具有较大规模的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科技服务业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二、重点领域

  根据我省当前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

  (一)研发设计服务。坚持需求导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广大企业开展产学研紧密协同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实现科技增值,服务外溢。支持各类创新载体提升面向产业提供研发服务的能力。强化龙头企业在产业技术研发上的带动作用,推动企业研究院专业化发展,面向本行业提供研发服务。支持产业联盟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加强新产品开发设计及以装备、软件、在线服务为一体的集成设计,促进产品、制造方式、服务模式的升级换代。

  (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信息技术改造提升技术市场,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综合与专业相配套、全省统一的技术市场体系,努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鼓励探索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与技术供需对接、交流、展示、洽谈等多种方式结合的技术交易模式,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市场化模式创新;加快技术市场供需体系、技术成果交易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政府组团、参展补贴等方式,发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参加技术成果类展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中试基础条件建设,为企业提供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推进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校准等服务,培育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认证等第三方技术服务。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运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行业管理机构、企业等建设技术标准研究创新基地。鼓励发展气象、地震、海洋、测绘、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创业孵化服务。构建以综合孵化器为支撑,专业和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的创业孵化体系。健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孵化链,完善金融、管理、会计、审计、营销、法律等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支持国内外有实力的孵化器来我省建设分支机构,鼓励孵化器之间建立协作网络。支持各地结合产业特色,择优引进具有相关专业研究优势的高等院校共建大学科技园,促进大学生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业文化氛围,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

  (五)知识产权服务。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申请与诉讼代理、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服务,研究探索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效保护方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和标准体系,提高服务规范化水平。推进基于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基本检索工具免费供社会公众使用。加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服务。

  (六)科技咨询服务。围绕科技型企业需求,大力发展创新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竞争情报等科技咨询服务,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做好科技成果的定价评估服务,协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推进科技信息服务发展,以科技情报分析、科技查新评估、科技文献检索传递等为重点,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开发和利用。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

  (七)科技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国家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和产品。鼓励各地设立种子基金、种子资金,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开展科技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发展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明确监管责任,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挂牌、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开展公益性科普服务。推进科普场馆合理布局,鼓励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建设特色科技馆,因地制宜推进企业和社区科普馆建设。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加大对适合互联网传播的科普产品、载体和渠道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科普资源的开发、集成与共享。推动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出版、科普展览品、科普玩具、科普教育与科普游戏软件、营利性科普网络等科普产业发展。培育、扶持若干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品牌科普网站和虚拟博物馆、科技馆,开辟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的网络科普新途径。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的科普精准推送服务,统筹推进城乡科普宣传,推进科普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果传播,提高科普工作社会化、信息化和精准化水平。

  三、主要载体

  按照支撑创新链、服务产业链的要求,着力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平台、集聚基地,汇聚创新资源,推进科技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培育科技服务龙头企业。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扶持一批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服务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培育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组织,发展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依托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在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的专业服务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转型试点,推动同行业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加强合作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引导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科技服务产业集群。

  (二)打造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推进专利、标准、文献、科普资源等科技服务领域专家库和区域共享资源数据库建设。鼓励建设特色优势行业专业化服务平台及各类专业特色数据库,支持样本库实行数字化升级。优化产业聚集地检验检测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布局,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加快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联合互动机制,打造科技服务链新模式。

  (三)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基地和示范区。制定和完善科技服务业集聚基地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扶持措施。依托高新园区、农高园区、科创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等,规划建设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基地、检验检测服务业特色基地、网络型技术市场开发基地、节能环保技术产业推广基地,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推介、上市服务等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聚要素资源,促进优势产业集群互动发展。在条件较好的高新园区、农高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创建一批实力较强、具有规模效应的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建设一批宜居宜游宜业的创业孵化小镇,发展众创社区,推进众创空间集聚发展。

  四、完善机制

  (一)健全市场机制。采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在分类指导基础上,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实行普惠性政策措施,为各类科技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支持以面向市场提供科技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引导企业将内设科技服务部门剥离成为独立法人,提高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制定政府采购科技服务管理办法和目录,加大政府采购、“后补助”等的力度,推进政府服务外包,拓宽服务领域,加快公共科技服务发展。开展科技服务业标准建设与推广,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现优质服务的标准化、可复制和大规模市场应用。建立技术转移执法联动机制,完善技术交易的保障体系,打击技术交易和科技中介服务中的不法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服务模式。依托各类创新载体,整合开放公共科技服务资源,推动技术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科技服务新业态。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跨区域合作,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全链条的科技服务,形成集成化总包、专业化分包的综合科技服务模式。加强全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用,与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对接,实现全省科技大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建立全省科技服务机构科技研发和服务经营诚信体系。完善科技报告制度,针对财政支持的计划项目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系统,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三)深化开放合作。支持引进国内外一流科技服务业机构,鼓励国内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外相关机构联合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等领域为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企业“走出去”,通过服务外包、联合经营、海外并购、境外上市等方式实现国际化发展。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需求,为浙江企业“走出去”提供专利、标准、咨询等服务支撑。支持科技服务业机构与人员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在加强绩效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分类管理要求,放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四)加强协同推进。加快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方法和统计目录,加强统计调查和运行分析。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健全考核机制,把科技服务业发展成效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科技强县(市、区)、高新园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政策支持

  (一)用地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建立科技服务机构并剥离成为独立法人的,允许保留其工业用地性质,享受原有工业水电气价格政策。采取差别化供地政策,科技服务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向符合条件的项目供应土地。鼓励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土地支持科技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工业企业通过“退二进三”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兴办科技服务业,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并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于科技金融等商服用途的,允许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处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鼓励以多层标准厂房的形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可以通过租赁等形式经营,也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二)财税支持。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96号)。鼓励各地通过应用创新券等形式,推动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各类创新载体提供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省财政科技经费根据绩效给予补助。培育认定一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给予100万元资助,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在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科技服务。将涉及科技服务的关键技术纳入省科技计划的支持范围,省财政通过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推动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示范机构建设,支持科技服务业做大产业规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落实科技服务领域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全面完成“营改增”试点,实现“营改增”全覆盖,按照有关规定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三)人才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科技服务相关专业,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科技服务人才。根据科技服务业不同细分行业特点,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将科技服务业纳入各级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的重点领域。以提高信息增值、技术增值、服务增值的能力为目标,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和管理,鼓励科技服务相关领域的协会、学会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鼓励高等院校开展技术经纪人制度试点,建设一支懂技术、懂管理、懂经营、懂法律的技术经纪人队伍。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职与离岗创业政策,建立科技人员柔性流动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附件:科技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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