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61号 1997-10-30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文件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在供需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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