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21号 2007-02-1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本市2007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7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从2007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7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在2007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7-********,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按序编写。《年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为2007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四、2007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针对近期不法分子利用红字发票偷逃税收的案件有所抬头的情况,本次年检中应重点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和开具情况进行核查。对于2006年内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要核对金额、品名规格、开票单位等信息是否正确,以及对进项税额应转出部分是否已做转出处理;对尚未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应督促企业尽快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对于2006年内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次数较多,滞留的红字专用发票销售额占纳税人全年销售额1%(含)以上的,或滞留的红字专用发票单笔税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要列为年检重点进行核查,除了核查其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以外,还应核对金额、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开票日期、受票单位等信息与仓库单据、销货和退货运输单据(销售折让合同)、收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是否互相匹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业务是否真实。对发现有利用红字专用发票随意调节销项税额、虚开红字发票偷逃税款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本次年检中应增加查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出资方信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作为查验工作的重点: 1.企业法人代表超过65岁、2006年该企业税负为0、当年曾经购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当年累计零税申报2个月(含)以上的纳税人;对上述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分析、约谈,发现法人并非从事经营而是由其他人借名经营的,必须进行实地检查,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2.以前纳税检查中已发现的虚(代)开增值税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收购凭证)、货运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发票(收购凭证)等重大案件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上述二类企业法人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和企业出资单位名称等信息(以下简称:档案信息)进行采集(见附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将建立疑点、违纪企业负责人和出资方档案,在以后年检和认定环节进行警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对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等情况的审核。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及沪国税流[2005]49号文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规定,按户认真核实有关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税收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对民政福利企业等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使用“四小票”增值税抵扣额占15%以上的企业,应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进行严格审核,应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处理意见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停止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转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处罚。 (三)根据沪国税征[2005]2号文的规定,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失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征收管理的情况,认真做好年检申报资料的审核,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上报在年检中出现的失踪户情况。 七、各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应按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年检开始和结束两个时点(即3月1日和5月31日)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2007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并于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随同有关档案信息和《审核表》资料(电子格式),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九、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免于参加本次年检,但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加贴“2007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其《审核表》中应采集的数据资料可以按征收系统(CTAIS)中2006年度的数据资料为准。 十、《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标识清算表》及年检资料的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沪国税流[1997]14号、沪国税流[199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通告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决定开展200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现将本年度年检内容通告如下: 一、年检期限: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本市2007年3月1日之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检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纳税人将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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