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市监注[2020]3号 2020-3-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江西省税务局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银保监局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部署要求,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0〕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分业态差异化有序引导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的超市、便利店,督促其进一步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未开业的积极推动有序开业。对于卫生条件好、带动性强的餐饮住宿企业,指导其分批次恢复营业,多采取“无接触配送”“顾客门店自提”等经营模式,避免交叉感染。着重推动临街的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等尽快安全有序开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加强分类指导和用工帮扶,提供精准用工保障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用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清单,引导其及时将缺工数量、缺工岗位信息、用工要求等报送给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需求信息动态监测,及时发布缺工招聘信息。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对社区、单位、公共场所的入口卡点,给予物流和快递区别待遇,保障物流畅通方便全民消费。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运用,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申请融资,做到应贷尽贷。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以优惠利率向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依托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发布“信易贷”等创新类金融产品,提升贷款发放效率,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星级文明个体工商户”创评和“诚商信贷通”成果,进一步缓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缓解还贷压力。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落实好《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政策安排,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个体工商户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其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个体工商户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属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之日止)。 五、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减征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雇主当期应缴费部分实行免征,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雇主代扣缴。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月数。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逾期缴纳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六、实行税费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江西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江西省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在疫情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免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费用。 七、减免房租。自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承租个体工商户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出租用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本身为主管部门的,自行审核批准);出租用房属国有企业的,根据其管理权限审核批准。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个体工商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八、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不见面、快递送”等审批服务,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1个月内办理。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各地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十、保障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保障物资运输畅通。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已出台的关于保障车辆通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制止以各种理由进行道路阻断、车辆劝返、异地驾驶员劝返或长时间隔离、通行证不审批或审批过慢等情况,全面取消路控和货物通行证管理,做好高速公路车辆免费通行服务工作,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输,确保个体工商户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十二、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和疫情防控。各地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组织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必要的防护物资保障范围,满足基本防疫需求,督促个体工商户优先配备其一线工作人员;协助个体工商户做好与当地防控指挥部、小区物业的沟通协商,方便不属于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的员工出入小区,允许外地返程人员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正常进出居住场所。 十三、畅通诉求受理渠道。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及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原材料、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含省际交通)、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等方面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充分发挥工商联、个私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协同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诉讼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四、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延长年报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创新监管方式,采取“网上办”形式,依法依规办理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信用修复业务。改进个体工商户已满公示期的行政处罚信息批量删除功能,进一步帮扶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 十五、压实工作责任。个体工商户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指导和扶持政策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大对已出台的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宣贯力度,充分运用新上线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功能,鼓励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办事流程,明确适用对象、起止时间和咨询电话,切实保障各项举措在办理过程中“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也不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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