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湘0703刑初428号 发文日期:2021-04-23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湘0703刑初428号 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4G,注册地址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沙河居委会迎丰北路**,法定代表人熊某杉。 诉讼代表人:梅小林,女,32,汉族,系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住常德市。 被告人:熊某杉,曾用名熊盼,男,31,汉族,大学文化,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钟润初,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官陈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梅小林、被告人熊某杉及其辩护人钟润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奥华公司与受票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熊某杉以按开票金额收取5.5%-8%的开票费为条件,先后向常德瑞力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公司”)、汇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北京尚品嘉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合公司”)、北京瑞华鼎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上海厚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荣公司”)、共青城厚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厚荣公司”)等七家公司共计虚开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合计37,513,119.89元,增值税税额合计370,501.91元,价税合计4,121,821.80元,以上七家公司的进项税额均已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抵扣。奥华公司共收取开票费313,236.3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3月26日,瑞力公司股东夏某2因其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雇请个体司机运输货物,从而发生了运费支出,因个体司机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夏某2便找到被告人熊某杉,让奥华公司向瑞力公司先后虚开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11905.46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11190.54元,价税合计1223096元。瑞力公司已于受票当月向西洞庭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111190.54元。奥华公司按开票金额的8%从回款中扣除开票费共计97846元。 2.2018年8月17日,天鹰公司项目经理黄某1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在承建西洞庭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4#、5#、7#厂房及附属工程的过程中,通过黄某2从社会上雇请个体司机从事土方运输,从而发生了运输支出,因个体司机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黄某1便找到奥华公司出纳夏某1,于2016年9月让奥华公司向天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736363.63元,增值税税额合计73636.37元,价税合计810000元。后因开票内容不规范作废,2018年8月17日黄某1又找到奥华公司出纳夏某1,在得到被告人熊某杉同意后,奥华公司向天鹰公司重新补开了同等金额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天鹰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向常德市武陵区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73636.37元。奥华公司按开票金额的8.06%收取开票费65300元。 3.2018年11月26日,嘉合公司和鼎盛公司负责人谭某,谭某因其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雇请个体司机运输货物,从而发生了运费支出,因个体司机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谭某通过业务单位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麒月香食品公司老板廖治平的介绍认识熊某杉后,谭某让熊某杉向嘉合公司和鼎盛公司各虚开了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给嘉合公司虚开金额为226000元,增值税税额22600元,价税合计248600元;给鼎盛公司虚开金额为51636.36元,增值税税额5163.64元,价税合计56800元。嘉合公司和鼎盛公司均已于2018年12月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和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22600元和5163.64元。奥华公司按开票金额的5.5%从回款中扣除开票费16797元。 4.2018年12月28日,上海厚荣公司和共青城厚荣公司因其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雇请个体司机运输货物,从而发生了运费支出,因个体司机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湖南厚荣包装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某1受公司老板马亮(上海厚荣公司、共青城厚荣公司、湖南厚荣公司三家公司的老板)的安排,找到被告人熊某杉,让奥华公司向上海厚荣公司虚开了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40000元,增值税税额24000元,价税合计264000元;向共青城厚荣公司虚开了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540590.92元,增值税税额合计54059.08元,价税合计594650元。上海厚荣公司已于2019年1月向上海闵行区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24000元;共青城厚荣公司也于2019年1月向共青城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54059.08元。奥华公司按开票金额的7.5%从回款中分别扣除开票费19800元和44597元。 5.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4月18日,原奥华公司股东陈某2自2017年12月离开奥华公司后,承接了汇美公司的煤炭采购业务,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陈某2因雇请个体司机,先后多次从陕西榆林给汇美公司运输煤炭而支付给个体司机运费,由于个体司机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而汇美公司又要求陈某2必须提供运输发票才给结算运费,于是陈某2就找到被告人熊某杉和夏某1,让奥华公司帮他向汇美公司虚开了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844823.52元,增值税税额合计79852.28元,价税合计924675.80元。汇美公司已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4月向西洞庭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79852.28元。奥华公司按开票金额的7.45%从回款中扣除开票费68896.35元。 被告人熊某杉于2019年5月22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在公安机关积极自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13,236.35元和缴纳税款370,501.91元。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在移送起诉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线索移送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奥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明细表、天鹰公司银行汇款单一份及天鹰公司情况说明一份、奥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会计凭证、合同、税务抵扣资料、瑞力公司、汇美公司、天鹰公司、嘉合公司、鼎盛公司、上海厚荣公司、共青城厚荣公司的工商资料、税务抵扣资料、银行流水明细、接受奥华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合同、会计凭证、发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西洞庭西湖管理区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明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出具的嘉合公司税收抵扣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出具的鼎盛公司税务抵扣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城市税务局出具的共青城厚荣公司税务抵扣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上海厚荣公司税务抵扣资料、熊某杉、陈某2、夏某1、黄某2、的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夏某1、夏某2、陈某1、谭某、陈某2、肖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杉的供述与辩解、湖南华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湘华顺会鉴字(2020)1101号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杉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熊某杉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杉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熊某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熊某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与瑞力公司、汇美公司等七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该七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共计370,50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杉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税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评估机关对被告人熊某杉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常德市AH运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熊某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三、退缴的违法所得313,236.35元、缴纳的税款370,501.91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艾泽栋 审 判 员 贺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灿 书记员文露仪 判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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