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6]692号 1996-08-1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出口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海关总署 1996年8月13日
税 屋附件: 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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