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23]17号 2023-8-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与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和国际大都市建设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新格局,走出一条符合广州实际、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之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筑牢发展基石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行业党委建设;落实镇(街)、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确保有效覆盖。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工作融合发展机制,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纳尽纳,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有关安排。 (三)加强组织建设。常态化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工作,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深化拓展“红联共建”品牌,做到“应建尽建”“应联尽联”。推动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修订《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民法典在社会组织领域的更好实施。坚持法治化原则,探索“僵尸型”社会组织有序退出机制。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组织,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探索差异化管理措施。 (五)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严格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完善前置审批(审查)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开展直接登记工作,对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充分研究论证并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依法审批。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和要求,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完善审批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六)优化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市委“1312”思路举措、南沙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重点工作,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围绕我市“3+5+X”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做优做强,形成与广州市“一核、两带、三城、多节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新格局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实施需求导向式特色化培育模式。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需要、内部治理混乱的社会组织,加快出清低效无效的社会组织。 (七)完善综合监管。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完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分支(代表)机构和基金会专项基金等方面规范管理,将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常态化治理。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八)提升登记服务效能。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登记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功能,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操作程序,简化证明事项,推行登记服务“好差评”,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加强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数据精准性、录入便捷性、使用友好性,客观反映和监测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为公众提供便利化的信息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三、积极扶持培育,增强发展动力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体系,协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担。把握社会组织的特性和运行规律,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方式和程序。持续深化开展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拓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领域和区域、探索新模式新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创新活力。 (十)落实落细财税政策。及时指引社会组织依法申报纳税,多措并举扩大财税政策知晓率,保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打通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捐赠“最后一公里”。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深度开发人才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人才能力提升制度,坚持分类施训,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党员队伍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政治执行、项目管理、统筹协调等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社会组织课程,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快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畅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对外交流渠道。大力推荐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组织人才参加各级劳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 (十二)深化培育发展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社)四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体系。支持各级各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依法盘活住宅区配套的公建房等闲置物业,依法整合公建配套物业等场地资源,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或服务活动的场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整合创新资源,建立特色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平台。 (十三)引导参政议政。各职能部门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时,应视实际情况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制定出台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时,按规定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推荐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勤勉敬业、具有较高能力素质和较强议事能力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选,拓宽参政议政渠道。 四、着力作用发挥,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搭建沟通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经常性收集会员企业意见建议,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发展共性问题,研究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提供有力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创新搭建产业链对接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的行业服务平台,促进贸易和信息交流,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 (十五)助推产业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建设,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社会组织,按我市标准化资助政策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展览、赛事、会议等活动,出资主办或承办高端会议活动的社会组织,按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予以奖补。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向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转移专业性强、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专业职称评审权限。 (十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聚焦特殊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聚焦群众关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传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五社”联动机制,通过培育发展社区基金、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提供支持。 (十七)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稳妥实施“走出去”,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援助等活动,传播中国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展现国家形象。发挥广州区位优势,支持南沙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南沙)社会组织合作创新基地,促进穗港澳三地社会组织共治议事、协同治理,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服务。 五、提升自身能力,激发内生动力 (十八)完善内部治理。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议事规则、选举程序、监督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支持社会组织创新内部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十九)强化自身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形态、疫情防控、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组织架构,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等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十)加强诚信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坚持诚信原则,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并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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