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总机构与代表处之间的费用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6
摘要:  问:驻日本公司A于广州拥有代表处B,日本公司A提供财务软件给B公司使用,该软件使用费为10万每年,代表处B公司的所得税是按经费换算计缴,请问   1、该软件使用费是否需要入帐,作为费用支出,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2...

  问:驻日本公司A于广州拥有代表处B,日本公司A提供财务软件给B公司使用,该软件使用费为10万每年,代表处B公司的所得税是按经费换算计缴,请问
  1、该软件使用费是否需要入帐,作为费用支出,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2、如果作为费用支出,是否代表处B要替总机构代扣代缴相关所得税和营业税?
  答:1、该软件的使用费需要入账,并作为费用支出,因B公司所得税是按经费换算计算缴纳的,因此应缴纳所得税、营业税。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处B应代扣代缴A公司的预提所得税。至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B公司作为A公司的代表处,应代扣代缴A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营业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