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处罚退税规则三点变化 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调整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较之处罚退税规则发生以下三点变化: 一、行政处罚种类明确排除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二、处罚停退的罚款金额由1万元调整到10万元。现行政策规定,对因违反税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在10万元以上(不含)的,或者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实行暂停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三、处罚停退的时限由首次36个月,二次取消优惠,调整为首次自处罚决定当月起停退6个月,二次自处罚决定当月起停退36个月。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新所得税法如何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问: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如何规定的?好象是销售收入的90%减成本然后怎样? 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来源:安徽财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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