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20号 1999-11-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区局要立即对所辖区内的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尽快将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精神贯彻到企业。 二、我市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从1999年11月1日起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执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的,可在11月底前向主管征收分局、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2000年底前继续执行免税政策。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和以进料加工进口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其应退税款的计算和退税的日常管理仍按我局印发的《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深国税发[1999]82号)及其《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9]445号)执行。 四、执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1999年底前向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后才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老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仍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进行管理。 六、新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比照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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